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和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案例——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的劳动保险纠纷案。这个案例是重庆市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到养老保险的缴纳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好了,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进入案例!
2004年7月,杨某某入职某矿业公司,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然而,从2004年到2011年,整整7年多的时间,矿业公司竟然没有为杨某某缴纳一分钱的养老保险!直到2012年1月,公司才开始为他办理养老保险,并且一直缴纳到2014年12月。
到了2016年,杨某某意识到自己的养老保险存在缺口,于是向公司提出补缴2004年到2011年的养老保险费。公司呢,也挺“配合”,出具了一份《工资表说明》,同意提供2004年到2011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表,总共8个月的记录,供杨某某“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有个条件——补缴的费用全部由杨某某自己承担!杨某某在说明上签了字,表示同意。
2016年10月14日,杨某某通过公司向社保机构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总共6万7千多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是5万9千多元,个人应缴部分是8千多元。补缴完成后,杨某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返还他垫付的单位部分,也就是那5万9千多元。结果,公司拒绝了!杨某某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有两个核心问题:
公司和杨某某的约定是否有效?
公司和杨某某在《工资表说明》里约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由杨某某承担,这个约定到底能不能算数?
杨某某垫付的单位部分保险费能不能要回来?
杨某某替公司垫付了5万9千多元的养老保险费,他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返还这笔钱?
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咱们来一条条看:
关于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是强制性的,谁都不能免除!公司和杨某某的约定,让杨某某承担全部补缴费用,实际上是公司试图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剥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关于返还垫付费用的请求
既然约定无效,杨某某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也就是那5万9千多元,本来就应该是公司承担的费用。公司不掏这笔钱,显然不合理。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必须全额返还杨某某垫付的5万9千多元!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几个重要的法律启示:
社保是法定义务,任何免责约定都无效!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是通过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还是像本案中的“说明”,任何试图让劳动者承担单位缴费责任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作为劳动者,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被类似的“协议”忽悠了。
劳动者有权追偿垫付的费用
如果你像杨某某一样,因为公司不履行义务而自己垫付了社保费用,别担心,法律支持你向公司追偿!保留好缴费凭证、工资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及时检查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
杨某某的案例告诉我们,入职后要定期检查自己的社保缴纳记录。如果发现公司没给你交社保,尽早沟通或投诉,避免像杨某某一样,多年后才发现问题,增加维权难度。
杨某某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者维权成功的例子。它提醒我们,法律是劳动者的坚强后盾,但前提是我们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公司不交社保、让你签奇怪的协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千万别忍气吞声!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如果你觉得这个案例有意思,记得点赞、收藏、分享一键三连!我们下期再见,拜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