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
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李新兵
陶某
原告全某,男,生于1983年7月4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兵,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陶某,女,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告李新兵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李新兵、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某因与被告李新兵、陶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全某因与被告李新兵、陶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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