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本莲
吴兴云(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曾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原告全本莲,女,生于1978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兴云,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本莲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昌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3月9日,原告全本莲以双方同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本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本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本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全本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本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本莲负担。
审判长:胡昌银
书记员:宋潇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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