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春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王革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海,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全春芝、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革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春芝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被告张某某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春芝、方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革林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春芝、方某某撤诉。
案件诉讼费3490元,减半收取为1745元,由原告全春芝、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 温继若
审判员 张伟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书记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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