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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与王某某、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白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赵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请求法院判令以被告王某某设定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白建国、赵树东介绍,因被告王某某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2%,期限一年,双方签定了借款协议,为了保证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白建国、赵树东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三被告拒不归还。现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白建国、赵树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白建国、赵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素花、被告王某某、被告白建国、被告赵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某、白建国、赵树东承认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但原、被告之间仍就还款期限、保证责任等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白建国、赵树东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某设定的抵押物(房产)因未依法抵押登记,且该房产法定产权人不是王某某,属无效抵押,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全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被告白建国、赵树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白建国、赵树东共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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