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林市长汀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全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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