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林市长汀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林市。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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