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白】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要聊一个职场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入职登记表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揭秘,案例来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准备好了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引入】 2012年10月15日,小王入职了一家公司,入职时填写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里面写了他的职务、工资、五险一金,甚至还有竞业禁止的条款。工作了一年后,2013年12月,小王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4年1月25日,公司同意他离职,双方还签了一份离职协议。表面上一切顺利,但问题来了——小王后来发现,公司从入职到离职,从来没和他签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没结果,小王就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公司辩称】 公司在法庭上怎么说呢?他们拿出了小王入职时填写的登记表,说:“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职务、工资、福利、义务,啥都有!这不就是劳动合同吗?我们没必要再签一份,所以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会怎么判呢?咱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得包含一些必备条款,比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等。那么,入职登记表能不能算劳动合同呢?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能!
【法院分析】 法院分析了两点: 第一,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表的性质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特点是“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而且还有“人身从属性”,也就是说,它得体现双方的真实合意,并且得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入职登记表呢?它只是公司内部用来管理员工信息的工具,通常是员工单方面填写,目的是让公司了解你的基本情况,比如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岗位、工资等等,根本不具备合同的性质。
第二,小王的入职登记表虽然写了一些内容,比如工资、职位、试用期,但缺少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而且,这份登记表是由公司单方面制作和保管的,小王自己手里都没有。如果双方对内容有争议,小王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这份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没有和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得支付小王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小乔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得记住几件事:
入职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别以为填个表就万事大吉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签。
劳动合同得包含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比如期限、地点、工作时间等,缺一不可。
如果公司不和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互动环节】 好了,今天的案例就分享到这里。你在职场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公司是不是也拿“入职登记表”糊弄你?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故事!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告诉小乔,我会挑热门问题为大家解答!
【结尾】 喜欢《小乔讲法律》的朋友,记得点赞、订阅、分享哦!我们下期节目见,拜拜!
【字幕提示】 本期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2号 想了解更多法律干货?快订阅《小乔讲法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