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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雨与丁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党雨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贾连合
张某某

原告党雨,滦南县绿林车行业主,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贾连合,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张某某,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雨与被告丁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雨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边晓凤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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