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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姬某、杨某某、郭某、吴某某、赵某某、张韬、张宝某、穆怀利、高世心、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吴海山、彭某某、许振华、陈某、李某某与唐山市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党某
姬某
杨某某
郭某
吴某某
赵某某
张韬
张宝某
穆怀利
高世心
王某某
陈某某
赵某某
李某某
吴海山
彭某某
许振华
陈某
李某某
杨宁(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
舒韵雯
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
姚晓丘
秦解平(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原告: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张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张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穆怀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高世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吴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许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十九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宁,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郭家屯乡遵宝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韵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35号。
负责人:张德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晓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秦解平,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红,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某、姬某、杨某某、郭某、吴某某、赵某某、张韬、张宝某、穆怀利、高世心、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吴海山、彭某某、许振华、陈某、李某某与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田正益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以下简称路北雅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牟长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文辉、李永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姬某、杨某某、郭某、吴某某、赵某某、张韬、张宝某、穆怀利、高世心、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吴海山、彭某某、许振华、陈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宁,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宁,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舒韵雯,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委托代理人姚晓丘、秦解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永红、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建民和臧学志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应由车辆所有人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和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冀BT9337号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三者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则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次事故中,李建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藏学志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则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商业险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进行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冀BT8537号大客车受损,则应结合人身及财产损失比例为其他伤者和受损车辆在交强险内预留必要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党某医疗费人民币173元、赔偿原告姬某医疗费人民币286元、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人民币237元、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260元、赔偿原告许振华医疗费人民币299元、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59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29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人民132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75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7元、赔偿原告高世心医疗费人民币247元、赔偿原告穆怀利医疗费人民币546元、赔偿原告张宝某医疗费人民币274元、赔偿原告张韬医疗费人民币171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30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人民币334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84元、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人民币58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党某护理费人民币946元、赔偿原告姬某误工费人民币539元、护理费人民币198元、赔偿原告杨某某护理费人民币660元、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人民币880元、赔偿原告许振华护理费人民币319元、赔偿原告彭树告护理费人民币946元、赔偿原告李某某护理费人民币451元、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人民币297元、赔偿原告陈某某误工费人民币3674元、护理费人民币264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2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4元、赔偿原告王某某护理费人民币374元、赔偿原告高世心护理费人民币440元、赔偿原告穆怀利误工费人民币1067元、护理费人民币1320元、赔偿原告张宝某护理费人民币935元、赔偿原告张韬护理费人民币726元、赔偿原告李某某护理费人民币297元、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人民币1155元、赔偿原告吴某某护理费人民币1166元、赔偿原告郭某护理费人民币1133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党某医疗费213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471元合计2944.91元的70%即人民币2061.43元;赔偿原告姬某医疗费393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274.28元、护理费102元合计4473.37元的70%即人民币3131.35元;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31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335元合计3731.3元的70%即人民币2611.91元;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351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437元合计4169.8元的70%即人民币2918.88元;赔偿原告许振华医疗费399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73元合计4449.46元的70%即人民币3114.62元;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76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479元合计8475.9元的70%即人民币5933.13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90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233.76元合计6378.47元的70%即人民币4464.92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73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54.69元的70%即人民币1438.28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32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829.58元、护理费1313.7元、鉴定检查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40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96元合计61080.48元的70%即人民币42756.33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2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92元合计2986元的70%即人民币2090.2元;赔偿原告高世心医疗费332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220元合计3760.47元的70%即人民币2632.32元;赔偿原告穆怀利医疗费731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88.37元、护理费658.47元合计8563.18元的70%即人民币5994.22元;赔偿原告张宝某医疗费362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465元合计4372.48元的70%即人民币3060.73元;赔偿原告张韬医疗费224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72.30元合计2818.49元的70%即人民币1972.94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70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26.43元的70%即人民币1418.50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42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护理费585元合计5368.40元的70%即人民币3757.88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36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594元合计14673.6元的70%即人民币10271.52元;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800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577元合计8937.36元的70%即人民币6256.15元。
四、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党某医疗费213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471元合计2944.91元的30%即人民币883.47元;赔偿原告姬某医疗费393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274.28元、护理费102元合计4473.37元的30%即人民币1342.01元;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31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335元合计3731.3元的30%即人民币1119.39元;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351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437元合计4169.8元的30%即人民币1250.94元;赔偿原告许振华医疗费399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73元合计4449.46元的30%即人民币1334.83元;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76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479元合计8475.9元的30%即人民币2542.77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90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233.76元合计6378.47元的30%即人民币1913.54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73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54.69元的30%即人民币616.40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32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829.58元、护理费1313.7元、鉴定检查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40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96元合计61080.48元的30%即人民币18324.14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2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92元合计2986元的30%即人民币895.8元;赔偿原告高世心医疗费332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220元合计3760.47元的30%即人民币1128.14元;赔偿原告穆怀利医疗费731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88.37元、护理费658.47元合计8563.18元的30%即人民币2568.96元;赔偿原告张宝某医疗费362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465元合计4372.48元的30%即人民币1311.74元;赔偿原告张韬医疗费224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72.30元合计2818.49元的30%即人民币845.54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70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26.43元的30%即人民币607.92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42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护理费585元合计5368.40元的30%即人民币1610.52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36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594元合计14673.6元的30%即人民币4402.08元;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800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577元合计8937.36元的30%即人民币2681.20元。
五、原告党某等十九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党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306.91元;原告姬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223.09元;原告杨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413.3元;原告陈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772.83元;原告许振华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295.46元;原告彭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8235.9元;原告李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333.71元;原告赵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867.19元;原告陈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206.2元;原告王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791元;原告高世心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567.47元;原告穆怀利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7862.14元;原告张宝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901.48元;原告张韬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417.19元;原告李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836.93元;原告赵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537.4元;原告吴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623.61元;原告郭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8584.36元。
六、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吴海山的诉讼请求,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五项折抵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党某人民币1757元;给付姬某人民币1273.28元;给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1215元;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537元;给付原告许振华人民币772元;给付原告彭某某人民币1745元;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924.76元;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616.51元;给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140535.28元;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726元;给付原告高世心人民币880元;给付原告穆怀利人民币3633.84元;给付原告张宝某人民币1680元;给付原告张韬人民币1298.38元;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616.51元;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2320元;给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2200元;给付原告郭某人民币2070元;给付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人民币53425.46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7元,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中负担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建民和臧学志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应由车辆所有人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和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冀BT9337号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三者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则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次事故中,李建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藏学志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则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商业险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进行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冀BT8537号大客车受损,则应结合人身及财产损失比例为其他伤者和受损车辆在交强险内预留必要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党某医疗费人民币173元、赔偿原告姬某医疗费人民币286元、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人民币237元、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260元、赔偿原告许振华医疗费人民币299元、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59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29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人民132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75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7元、赔偿原告高世心医疗费人民币247元、赔偿原告穆怀利医疗费人民币546元、赔偿原告张宝某医疗费人民币274元、赔偿原告张韬医疗费人民币171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30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人民币334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84元、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人民币58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党某护理费人民币946元、赔偿原告姬某误工费人民币539元、护理费人民币198元、赔偿原告杨某某护理费人民币660元、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人民币880元、赔偿原告许振华护理费人民币319元、赔偿原告彭树告护理费人民币946元、赔偿原告李某某护理费人民币451元、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人民币297元、赔偿原告陈某某误工费人民币3674元、护理费人民币264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2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4元、赔偿原告王某某护理费人民币374元、赔偿原告高世心护理费人民币440元、赔偿原告穆怀利误工费人民币1067元、护理费人民币1320元、赔偿原告张宝某护理费人民币935元、赔偿原告张韬护理费人民币726元、赔偿原告李某某护理费人民币297元、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人民币1155元、赔偿原告吴某某护理费人民币1166元、赔偿原告郭某护理费人民币1133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党某医疗费213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471元合计2944.91元的70%即人民币2061.43元;赔偿原告姬某医疗费393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274.28元、护理费102元合计4473.37元的70%即人民币3131.35元;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31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335元合计3731.3元的70%即人民币2611.91元;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351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437元合计4169.8元的70%即人民币2918.88元;赔偿原告许振华医疗费399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73元合计4449.46元的70%即人民币3114.62元;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76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479元合计8475.9元的70%即人民币5933.13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90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233.76元合计6378.47元的70%即人民币4464.92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73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54.69元的70%即人民币1438.28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32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829.58元、护理费1313.7元、鉴定检查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40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96元合计61080.48元的70%即人民币42756.33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2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92元合计2986元的70%即人民币2090.2元;赔偿原告高世心医疗费332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220元合计3760.47元的70%即人民币2632.32元;赔偿原告穆怀利医疗费731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88.37元、护理费658.47元合计8563.18元的70%即人民币5994.22元;赔偿原告张宝某医疗费362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465元合计4372.48元的70%即人民币3060.73元;赔偿原告张韬医疗费224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72.30元合计2818.49元的70%即人民币1972.94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70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26.43元的70%即人民币1418.50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42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护理费585元合计5368.40元的70%即人民币3757.88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36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594元合计14673.6元的70%即人民币10271.52元;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800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577元合计8937.36元的70%即人民币6256.15元。
四、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党某医疗费213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471元合计2944.91元的30%即人民币883.47元;赔偿原告姬某医疗费393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274.28元、护理费102元合计4473.37元的30%即人民币1342.01元;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31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335元合计3731.3元的30%即人民币1119.39元;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351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437元合计4169.8元的30%即人民币1250.94元;赔偿原告许振华医疗费399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73元合计4449.46元的30%即人民币1334.83元;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76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479元合计8475.9元的30%即人民币2542.77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90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233.76元合计6378.47元的30%即人民币1913.54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73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54.69元的30%即人民币616.40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32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829.58元、护理费1313.7元、鉴定检查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40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96元合计61080.48元的30%即人民币18324.14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2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92元合计2986元的30%即人民币895.8元;赔偿原告高世心医疗费332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220元合计3760.47元的30%即人民币1128.14元;赔偿原告穆怀利医疗费731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88.37元、护理费658.47元合计8563.18元的30%即人民币2568.96元;赔偿原告张宝某医疗费362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465元合计4372.48元的30%即人民币1311.74元;赔偿原告张韬医疗费224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72.30元合计2818.49元的30%即人民币845.54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70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59.5元合计2026.43元的30%即人民币607.92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42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护理费585元合计5368.40元的30%即人民币1610.52元;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36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594元合计14673.6元的30%即人民币4402.08元;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800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577元合计8937.36元的30%即人民币2681.20元。
五、原告党某等十九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党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306.91元;原告姬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223.09元;原告杨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413.3元;原告陈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772.83元;原告许振华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295.46元;原告彭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8235.9元;原告李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333.71元;原告赵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867.19元;原告陈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206.2元;原告王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791元;原告高世心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567.47元;原告穆怀利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7862.14元;原告张宝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901.48元;原告张韬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417.19元;原告李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836.93元;原告赵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537.4元;原告吴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623.61元;原告郭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8584.36元。
六、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吴海山的诉讼请求,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五项折抵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党某人民币1757元;给付姬某人民币1273.28元;给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1215元;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537元;给付原告许振华人民币772元;给付原告彭某某人民币1745元;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924.76元;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616.51元;给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140535.28元;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726元;给付原告高世心人民币880元;给付原告穆怀利人民币3633.84元;给付原告张宝某人民币1680元;给付原告张韬人民币1298.38元;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616.51元;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2320元;给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2200元;给付原告郭某人民币2070元;给付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人民币53425.46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7元,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被告唐山市路北雅致室内装饰中心中负担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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