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正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天津六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泉旺路与福源道交叉口金融商务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龙,
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
天津六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党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该撤诉申请书所载时间是2019年7月15日,寄件时间是2019年7月17日,收件时间是2019年7月18日。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怀刚
书记员: 董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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