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荆州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石首市育才双语幼某某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葛某某
李某某
原告党荆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石首市育才双语幼某某,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街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项克平,系该幼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荆州与被告石首市育才双语幼某某、被告葛某某、被告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荆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党荆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荆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党荆州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审判员:黄儒文
审判员:何萍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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