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0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卫安
书记员:单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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