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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淑娟诉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党淑娟
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
谭某

原告党淑娟,农民。
法定代理人党义和,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淑娟与被告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淑娟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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