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现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段现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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