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党法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忠)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党法贵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秦皇岛×××楼房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50,000元)。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法贵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某(忠)友所有的秦皇岛×××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志刚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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