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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龙与董金坡、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党江龙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董金坡
焦某某

原告党江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金坡,成人,农民。
被告焦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江龙诉被告董金坡、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江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江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江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党江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党江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江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党江龙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审判员:李京京
审判员:刘中起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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