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
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
柳永生
李占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刘红珠
原告党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永生。
被告李占起。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英才路2号五层。
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珠,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李占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金霞
审判员:吕鑫
审判员:张晶彩
书记员: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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