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
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雷某某
黄某某
原告党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雷某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雷某某、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长:覃守海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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