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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会拓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党会拓
张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
肖健秀
张志有

原告:党会拓,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36号。
代表人:孙佳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健秀,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志有,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原告党会拓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会拓委托代理人张德民,被告中国石油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健秀、张志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党会拓到被告中国石油唐某分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原告接受被告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按月考量原告的出勤等情况以确定工资,且其制作的工资表显示有原告支取工资情况。以上事实表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虽提供了原告与中国石油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足以否定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尚未经仲裁机构进行实体裁决,不符合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党会拓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党会拓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负担5元,原告党会拓负担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党会拓到被告中国石油唐某分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原告接受被告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按月考量原告的出勤等情况以确定工资,且其制作的工资表显示有原告支取工资情况。以上事实表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虽提供了原告与中国石油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足以否定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尚未经仲裁机构进行实体裁决,不符合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党会拓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党会拓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某销售分公司负担5元,原告党会拓负担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元。

审判长:张树国
审判员:叶洪波
审判员:叶建军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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