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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万某、XX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维,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集贤县。

上诉人党万某与被上诉人XX退伙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委托事务订立的协议,合同需以受委托人对委托人的要约作出接受的承诺为成立要件。本案上诉人党万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虽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任红旭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该授权委托书系其作出委托的要约,受委托人任红旭未明确是否表示接受该要约,亦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手续。一审法院以党万某的诉讼代理人任红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所作的缺席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 边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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