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克山宇某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二段路东(1街4委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妍,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克山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克山县。
原告克山宇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因陈某某已将2014年至2018年供热缴清,克山县宇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克山县宇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2.00元,减半收取计1,231.00元,由原告克山县宇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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