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某钢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金发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娟,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战国,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庆国,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沈亚,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某钢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龙某、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光某钢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光某钢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某钢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 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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