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屈某某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特52号。
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屈某某、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光大银行襄阳分行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屈某某详细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光大银行襄阳分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屈某某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光大银行襄阳分行提供的被告屈某某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光大银行襄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光大银行襄阳分行提供的被告屈某某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光大银行襄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免收。
审判长:毛清国
书记员:陈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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