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坤,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准。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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