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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坤,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准。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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