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20年1月7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松庆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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