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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柳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20年1月7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松庆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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