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广通。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广通、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强
书记员:杜泓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