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时某某
李某某
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元某县井元路北。
负责人:张国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时某某和李某某均未在家居住,且其家中无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时某某和李某某均未在家居住,且其家中无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张俊周
书记员:张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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