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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某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9467332-1。
法定代表人张国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0432776-2。
法定代表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元某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国强

书记员:张润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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