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某某顺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元某某槐阳镇陈村福兴路。委托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塘沽区。
原告元某某顺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元某某顺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价值3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元某某顺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保单号:xxxx008)。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价值3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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