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某某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078761774A。
法定代表人:次运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长春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0801184-4。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少贤,该公司员工。
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国强
书记员:张润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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