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次运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负责人孙会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竹林
书记员:祁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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