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远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南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被告:张韶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
被告:赵晓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系被告张韶阳之妻。
原告元某某远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飞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张韶阳、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张韶阳、赵晓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和滞纳金8601l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l日,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签订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车辆一部,主车冀A×××××,挂车冀A×××××。被告除缴纳首付款外,还需要分24期支付剩余款项408000元,前7个月每月支付23072元,后17个月每月支付14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提走车辆开始运营并正常还款。从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还款,到2017年12月24日,被告共拖欠购车款81164元,同时依据合同规定产生滞纳金4847元。被告张韶阳为李某某提供担保,担保李某某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要求以上被告支付拖欠购车款,但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86011元。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张韶阳、赵晓娟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远飞公司诉称,2017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车合同,被告李某某在买售方签字,被告张韶阳在担保方签字,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李某某妻子,到现场并提供了结婚证和户口本。被告赵晓娟作为被告张韶阳妻子,也到现场见证了合同的签订,并提供了户口本和结婚证。因此双方之间的汽车分期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及时履行义务。原告远飞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汽车分期买卖合同一份,证实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2、车辆行驶证一份,证实所购车辆基本情况;3、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各被告基本情况;4、汽车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方提走合同车辆;5、滞纳金欠款单,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也就是年利率21.9%。计算依据从2017年5月20日应还款176004元,已还款94840元,欠款81164元,产生滞纳金4847元,总计应还款86011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张韶阳、赵晓娟未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远飞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远飞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韶阳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中约定被告李某某购买车辆,被告张韶阳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张韶阳未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等其他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韶阳、赵晓娟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远飞公司就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远飞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偿还债务,被告张韶阳、赵晓娟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张韶阳、赵晓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元某某远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债务86011元;
二、被告张韶阳、赵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5元,保全费880元,共计185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9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国强
书记员: 胡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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