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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某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元某某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外环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杨国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法定代表人:宋保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法定代表人:郭胜杰,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一中南侧天山水榭花都西商1号。法定代表人:宋世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元某某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张先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牛某某、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元某某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牛某某、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某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牛某某、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志强

书记员:齐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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