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元某某槐东路34号。
负责人:闫英格,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苏村乡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公司经理。
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与元某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同肖 审 判 员 牛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
书记员:张少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