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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与元某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元某某槐东路34号。
负责人:闫英格,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苏村乡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公司经理。

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与元某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元某某宜家购物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同肖 审 判 员  牛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

书记员:张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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