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某某井元路王全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胜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负责人李振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浩,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某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同肖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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