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元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元某某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元某某槐阳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元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韩君杰(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杨延华(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元某某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元某某槐阳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元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元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君杰、杨延华,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会来,该公司经理。
被告元某某槐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
法定代表人:闫江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元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元某某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化工公司)、元某某槐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槐阳化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君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09年6月26日被告热电化工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自2009年6月28日起2010年6月15日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热电化工公司出借390万元,逾期之日按日万分之5.088元计收利息,被告槐阳化工公司为此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2009年6月28日原告将贷款给付被告热电化工公司,贷款到期后,二被告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日,展期月利率为10.35‰,借款到期后被告热电化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还。
因此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6.75万元及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贷款申请书一份。
2、被告热电化工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被告槐阳化工公司董事(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
3、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4、借款借据一份。
5、展期申请表和股东会同意展期证明书。
6、2010年2月5日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
7、槐阳化工公司展期保证决议书,继续担保意向书。
8、贷款催收通知书。
9、利息计算表。
二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热电化工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热电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6.7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槐阳化工公司为此贷款提供担保应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适用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元某某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元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6.7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6日的拖欠利息为2412409.49元,2014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5.088元计算),被告元某某槐阳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59元,减半收取25079.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热电化工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热电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6.7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槐阳化工公司为此贷款提供担保应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适用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元某某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元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6.7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6日的拖欠利息为2412409.49元,2014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5.088元计算),被告元某某槐阳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59元,减半收取25079.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周建海

书记员:崔亚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