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元某某昌盛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1层。
负责人:侯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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