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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87HUN8Q。法定代表人李现军,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委托代理人范义国,石家庄市新华永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法定代表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立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新,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元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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