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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某县。
法定代表人:郭胜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其应诉,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退回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其应诉,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退回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崔彩红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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