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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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