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储集泉,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喆欧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爽爽,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汇信银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楼2027部位。
法定代表人:赵章辉,职务不详。
申请人储集泉与被申请人喆欧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汇信银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储集泉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喆欧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汇信银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价值1,042,055元的财产。申请人储集泉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喆欧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汇信银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2,055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储集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缪景好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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