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某银湖别墅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杨桦,主任。
第三人:马云龙,台湾地区居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李晓辉,美国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某银湖别墅业主大会(以下简称银湖别墅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知第三人马云龙、李晓辉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洋、被告银湖别墅业主大会的负责人杨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马云龙、李晓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选举马云龙、李晓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佘某银湖别墅(以下简称银湖别墅)业主。上海市松江区银湖别墅业主大会于2016年4月3日作出决议,选举马云龙、李晓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是,马云龙、李晓辉在该小区的相关房屋存在严重的违法搭建。马云龙把家中车库上的阳台改建为砖混结构的房间,同时还存在其他违建。李晓辉家的违建,泗泾拆违办早在2016年初就发出过整改通知书,李晓辉签字承诺整改,但至今并未整改。马云龙、李晓辉的违法搭建情况在业主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前即已存在。相关情况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拆违办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确属存量违法建筑。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银湖别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马云龙、李晓辉不具备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条件,故被告作出选举马云龙、李晓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马云龙、李晓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被告银湖别墅业主大会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因现在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人马云龙、李晓辉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储某某系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产权人,于2009年8月23日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2016年4月5日,银湖别墅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出具公告,表明经2016年4月3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马云龙、李晓辉等11人被选举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银湖别墅业主大会即被告随后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登记备案,备案证记载的负责人:主任:马云龙,副主任:卢媚婧、杨桦。
被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九条规定业委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破坏房屋外貌的;(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五)欠交物业费的;(六)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七)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2018年6月2日,银湖别墅业业主大会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通过了两项决议:1、在《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增设以下内容: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11名改为5名,并改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此条款仅限第三届业委会,有效期至本届期满止。2、增设《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八款为:凡是被业主大会罢免的业委会委员,不得再参与补选或参选业委会委员。特别说明,此条款具有对既往事件的溯及力(即2017年7月22日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适用本增设条款)。此后,银湖别墅业主委员会选举杨桦为主任,周璋荣为副主任。
另查明,2017年4月3日,案外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马云龙违法搭建行为(工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嗣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针答复:接到反映后,泗泾拆违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经查,该处确实存在搭建阳光房的行为,未见钢筋水泥结构。工作人员已经约谈业主,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根据约谈结果予以跟进。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张某在提供给原告的工单上注明:后经核实,该处车库上方有一间为钢筋水泥结构的房间,属违建范畴。
2017年4月19日,案外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马云龙违法搭建行为(工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嗣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针答复:接到反映后,我部门(泗泾拆违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由于银湖别墅内违法搭建有多处,我部门已经开始进行集中查处,目前正在排查中,后续将根据工作计划予以拆除。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张某在提供给原告的工单上注明:经核实,该处确实存在违建(含门头)。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公告、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第三人马云龙、李晓辉存在违章搭建的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对此,被告也未持异议。本院认为,涉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存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基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现原告作为涉案小区业主,以马云龙、李晓辉违章搭建为由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选举其二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而相关决议确实违反了被告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故该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某银湖别墅业主大会于2016年4月3日作出的选举马云龙、李晓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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