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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与温州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远,总经理。
  原告储某某与被告温州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储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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