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本科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红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大专文化,现住辽宁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武红星及第三人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堂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人民陪审员 陈运杰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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