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金城,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傅涛,黑龙江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孙学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杜潇,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金城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金城的委托代理人傅涛,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学辉、杜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住宅内暖气因其自行拆除未及时安装而发生跑水,致水流入原告家,造成原告房屋内天棚、墙面、地板、木门财产受损,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应负赔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金城财产损失4974.83元;
二、驳回原告傅金城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此款原告傅金城已预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傅金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代理审判员 孙萧箫 人民陪审员 孙贵鹏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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