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毛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毛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毛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忠泉。
原告傅某某、毛某、毛远、毛宏、毛伟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傅某某、毛某、毛远、毛宏、毛伟以需另行确定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某、毛某、毛远、毛宏、毛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毛某、毛远、毛宏、毛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潘 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