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克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美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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