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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傅某某、傅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傅承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滋市,被告:傅勤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被告:傅承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傅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银(系被告傅玉华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傅爱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傅某某、傅某某、傅承华、傅勤宣、傅承秀、傅玉华、傅爱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傅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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