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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正明与黄某九头鸟旅行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正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某市黄某港区黄某大道812-14号,系黄某市摄影家协会主席。身份证号码:42020219600906123X。
被告黄某九头鸟旅行社,住所地黄某市交通路145—1号。
法定代表人孟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傅正明诉黄某九头鸟旅行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傅正明因其起诉的黄某九头鸟旅行社与黄某九头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称不符,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某九头鸟旅行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正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傅正明撤回对黄某九头鸟旅行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傅正明负担。

审判长 刘正林
审判员 夏长城
审判员 聂潇

书记员: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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